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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李应华等五名同学记过处分的意见

时间:2009-12-30   来源:    阅读:

关于给予李应华等五名同学记过处分的意见

李应华(学号:12008243289)系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2008级学生;闻志国(学号:12007242242)、马绮龙(学号:12007242931)、于永瑾(学号:12007242921)、陈景新(学号:12007242872)系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2007级学生,以上五名同学于2009年11月5日——15日学校防控甲流封校期间,未经辅导员和学院同意,违反纪律私自离开学校、夜不归宿,严重影响了学院、宿舍的正常秩序,在院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2007)》第七条第九款之规定,经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建议给予李应华、闻志国、马绮龙、于永瑾、陈景新五名同学记过处分。现报请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宁夏大学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