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资助在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奉献精神和感恩情怀,激励学生自强自立、奋发有为,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全面成才,使奖、助学金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结合体育学院学生的相关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方案。
一、总体目标
目前,体育学院共有190人获得各类奖助学金,共计606520元。本着“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精神,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培养受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实现资助育人的目标,让受助学生在受助过程中成长、成才。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大学体育学院所有获得国家、社会及学校资助的奖、助学金在校学生。
三、具体实施办法
1、按照受助人员总数,将受助学生进行分组,由品学兼优、服务态度良好的同学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定期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每个小组的志愿服务活动按区域进行划分。
2、学院引导受助学生成立社团组织,并以受助学生社团组织为依托,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各类义务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3、受助学生必须每月提交一篇个人心得体会,对于个人的思想情况和义务活动的感想进行汇报。
4、接受社会资助的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表达感谢之情,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等
四、义务服务工作内容及形式
1、义务服务是指不计定额,不要报酬,自觉自愿地为学校及社会服务。
2、校内义务服务,如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水房、操场等建筑物以及墙壁保洁(小广告清理)、区域卫生定期维护等工作
3、学院组织的校外义务服务,如学校周围社区卫生的打扫等工作。
4、社会公益服务,如帮助孤儿院小朋友学习,打扫敬老院等工作。
5、其他有益于全校师生和社会的义务活动。
五、受资助学生义务服务考核
1、受助学生义务劳动时间每学年不少于30小时;其中每学期不少于15小时。受助学生在3月底前完成15小时以上者(含)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可缓(停)发第二学期受助资金;受助学生在9月底前完成30小时以上者(含)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下一学年资助申请资格。义务劳动表现突出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资助。
2、每月的心得体会必须认真书写,按时上交。
3、每学期开学初学院对受助学生获得资助后的学习、志愿服务活动、心得体会、个人消费、在校日常行为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入《宁夏大学获资助学生成长汇报表》和《体育学院受资助学生信息登记表》,并对弄虚作假、伪造劳动记录或劳动表现不好的受助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受助的资格。
六、奖助学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放资助款,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的;
2.恶意拖欠学费一学期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缓交学费或已经办理了助学贷款者除外);
3.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4.学习主观不努力,导致成绩明显下降,上学期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2 门(含2门)以上者;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资助方组织的集体活动,凡每学期无故累计10小时未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公益活动的学生;
6.获得资助的学生必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奖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膳食、购买必需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经查实用于过度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等不恰当消费用途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