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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大学中国共产党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7-06-22   来源:    阅读: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升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关于印发< 离退休干部、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离工委发〔2017〕15号)和2017年6月19日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校党委组织部对《宁夏大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大学中国共产党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

党委组织部

2017年6月20日

附件

宁夏大学中国共产党、使用

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国共产党管理,提升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党费在党员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一)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在职人员基数

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列入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共用车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事业单位党员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性补贴)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2.离退休人员党费计算基数。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贴补贴。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贴的离退休人员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基数。基本原则是,与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

(二)党费比例

1.在职党员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人员比例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全日制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四)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七)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八)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九)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不得垫交或扣,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党费收缴后,组织部每年1月10日前按规定将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教育工委;将全年总数的15%(离退休支部60%)下拨各基层党组织作为党员教育经费。

二、党费收缴的具体办法

(一)各基层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党费收缴工作(12月须在15日前完成)。

(二)党费原则上由党员个人通过建行“悦生活”党费收缴系统自行缴纳,因特殊原因收取的现金党费,交至党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路支行;账号64050122140000000100;账户名称:宁夏大学),银行现金缴款单中“款项来源”栏必须写明:“****月党费。交款人3日之内持银行收款凭据和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到校党委组织部开具党费专用收据,党费登记表上要有书记签字和单位印章。

(三)各基层党组织于12月15日前完成当年党费收缴工作,并办结相关手续。

三、党费使用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一)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以上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划拨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二)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支出按照财务规定程序报销。

四、党费管理

(一)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

(二)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代办,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三)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四)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五)、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六)对违反、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五、其他

(一)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