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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时间:2017-09-11   来源:    阅读:

宁夏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而设立的。为了保证资助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资助

1、采取学校、学院和个人(或团队)三方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实践活动经费。各学院应加大对社会实践活动的资助力度;

2、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以及跨学院、跨年级的实践团(队);

3、实践团(队)人数一般应在15人以内,以宁夏地区为主要实践地;

4、学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研究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5、学生乘座火车按硬座票,汽车按长途公共汽车票(座票)计算交通费用,其他交通费不予考虑;各实践团(队)有教师作为领队或指导教师参加实践活动的,教师可按火车硬卧、长途公共汽车卧票计算交通费用;

6、学生住宿旅馆按10元/人·天计算,教师按30元/人·天计算;

7、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各分团委(团总支)向校团委实践部上报团(队)立项登记表、实践课题申报书(含课题论证或可行性报告;预期形成的成果说明;接待单位的接收函;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等),以便进行立项登记,学校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

8、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一经核实,学校原则上不再予以资助;

9、各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应当为参加实践的队员购买保险,学校资助的经费中已包含为队员购买保险的费用。

10、调整原则:校团委依据各实践团(队)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课题的意义和作用、有无专业教师带队、完成项目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对有关团(队)的资助金额予以一定程度的调整。

11、部分重点团队的学校所拨经费,由校团委指定下派人员监督使用。

二、经费报销

1、在校团委规定期限内报销;

2、报销发票均须写明具体物品,仅标明“文具”、“办公用品”等字样的发票不予报销;

3、报销流程

①活动开始前,各团(队)负责人需将经费预算(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用等)随立项登记表一同上报校团委,获得批准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团委领取资助金额的2/3;

②活动过程中,实践团(队)成员因公花费的开销须开具正式发票并交团(队)负责人汇总,以便作最后报销凭据;

③活动结束后,返校上交总结报告和实践成果,同时各团(队)负责人须将报销凭证(车票、发票等)整理好后上交校团委,经审核后,再根据各实践团(队)实践任务完成情况拨付余款。

三、经费管理

1、实行经费末端控制,即预付资助金额的2/3,其余部分视实践任务完成情况予以拨付;

2、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3、所有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收据无效。正式发票须由实践团(队)负责人和具体经手人在发票背面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实践团(队)负责人与发票具体经手人不得是同一人;

4、凡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将按相应比例扣除余下1/3款项中全部或部分:

(1) 不按申报内容确定的时间、地点、人数开展活动的,扣除全部余款;

(2) 实践活动没有取得申报书所提出的成果或效应的,扣除全部余款;

(3) 实践活动过程中因不遵守实践守则或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后果扣除全部余款;

(4) 没有于实践活动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内通过各种途径向校团委报送总结材料的,扣除余款中的50%;

5、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暑期实践活动的,校团委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四、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在校团委,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