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各级团组织“推优”工作的规范化,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现根据中组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切实加强对共青团员的培养教育
1.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要结合各自的学科与专业特点,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组织广大青年团员走出课堂、走出学校、走入实践、走入社会,切身体会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自觉树立起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相统一的政治信仰,努力为广大团员青年营造一个奋发向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良好政治氛围。
2.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加强与青年团员联系及交流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对政治上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良好的青年团员,要积极鼓励他们申请入党。对要求入党的团员,通过班级成立党章学习小组,年级成立党章学习班的形式(由班团支部委员会负责党章学习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由各年级负责联系培养的党员老师亲自进行辅导),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及基本要求,并通过“党史进课堂”、“国情进课堂”、“区情进课堂”等“三进”活动,帮助要求入党的团员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思想素养,增强知识素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史学观”,以为“推优”工作奠定坚实的政治思想基础。
3、各级团组织要鼓励和支持要求入党的团员参加党校学习,从中得到比较系统的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的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使团组织“推优”工作和党的发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4.各学院团委要进一步创新观念,开拓思路,全面提升“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的办学水平和影响。要着眼于当今世界发展的新特点、新变化,着眼于中国模式在世界舞台上的影响力,着眼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求对高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着眼于把宁夏大学建设成为区域特色鲜明、服务地方能力较强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创新教学内容,有序加大社会实践活动的广度与深度,让“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成为广大共青团员提高政治素质、拓宽社会视野、树立正确理想的有力平台。
二、着力做好对要求入党团员的考察
1.各级团组织在做好对团员培养教育的基础上,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全面考察。
2.对要求入党的团员,各级团组织要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问题,设立相应的个人“推优”培养考察档案,做好记录,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
3.各级团组织对要求入党的团员要制定科学周密的考察方案,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推优”对象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了解他们在专业学习、道德修养、团结同学、志愿服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努力做到“事实有据,结论可靠,群众信服”。对那些拥护党的纲领,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刻苦,成绩较突出,作风扎实,爱国敬业且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考察。
三、“推优”对象的基本条件
凡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我校团员青年,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相统一的政治信仰,具有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积极参加学校(院)党校培训班和团校培训班的学习,认真学习党(团)知识,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联系同学,在政治上带动同学共同进步。
3.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入党动机纯正。递交申请书后,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与同学互教互学,在学习上带动同学共同进步。
5.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团的纪律,正确履行团员的权利和义务,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各种违纪现象作斗争。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
6.带头完成集体交给的各项任务,自觉关心、维护集体利益,主动组织、协作、参加公益活动,并在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7.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作风正派。
8.“推优”对象必须参加过院级以上(含院级)“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团学骨干培训班的培训,并能按期结业。
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发展对象的具体步骤、时间
1.各级团组织召开团员大会选举“推优”对象:团支部委员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自我评价;其他团员对“推优”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做出表决。
2.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推优”对象的培养考察记录及平时表现,建立推荐对象个人档案并由团支部书记签署意见。
3.团支部委员会综合评议意见,填写推荐表,连同推荐对象的个人档案交由学院团委书记签署意见,最后上报校团委。
4.“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两次。一是每年5月份结合“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评选活动进行;二是每年10月份结合学生学年鉴定活动进行。除两次统一“推优”活动外,各团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推优”工作,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五、“推优”后的培养考察
校团委向党组织“推优”时,可根据“推优”对象的具体情况,向党组织提出培养考察意见和建议,协助党组织搞好培养考察工作。
六、“推优”对象具有以下表现者须推迟“推优”或不予“推优”
1.受到学校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列为“推优”对象;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校期间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2.在“青马班”学习期间,不能按期结业的一年内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3.担任学生干部或学生社团负责人期间,不能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出现重大事故的,在校期间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4.因个人主观原因,做出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团员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推优”。